法院认为,山被使用
不宜缓刑获刑6个月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理赔阮光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兄弟械打损毁工地的次持围墙砖柱、被告人阮光伙同阮云、情节严重,先后五次到建设在该自留山上的福建某金属有限公司工地阻止施工,古田县小甲村村民阮氏兄弟三人,阮光为发泄情绪,
五次持械打砸工地
2014年6月6日至6月9日间,数额达人民币6371元,打砸机器设备。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因与村委会自留山赔偿纠纷,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会和社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已判刑)以大甲镇小甲村村民委员会未能理赔其共有的南后门山岗自留山为由,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且阮光犯罪情节不属于轻微。
今年1月21日,具有自首情节,勘探机器等物价格计人民币6731元。不宜适用缓刑,先后五次持械阻挠某金属有限公司在该自留山建设基础设施,墙基,法院依法判处阮光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古田县司法局对阮光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扳倒勘探机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致使机器受损。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
任意损毁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