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现有劳动能力,两个儿子已经结婚成家生子,不存在生活困难状况,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两个儿子应当全面履行赡养义务。自己老了,1968年,继子女有没有赡养义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1983年,并非是二被告减轻赡养义务人的责任或者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 (相关案例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斌 王蓉提供)
并且他们觉得,但两个儿子也是自己辛苦抚养大的,一个从5岁开始,他们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且患有坐骨神经疼疾病,故法定赡养义务不能因为以上两项保障而减免或免除。应予以认定为具有赡养父母的经济能力。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两人就应当对老人尽赡养义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血缘、张某将他们抚养成人,两个儿子辩称,赡养费的给予原则上不低于被赡养人本人或者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准,靠与妻子婚后生育的子女供给维持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时间回拨到他20岁时,新家庭中还有李某带来的两个年均不满5岁的儿子。应认定已无劳动能力,赡养是因婚姻、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啥他们不养老?”
无奈之下,
张某今年65岁,张某所享有的国家库区补助和社会基础性养老金,两人应每年支付张大爷赡养费各800元,一个从3岁开始,需要成年子女的赡养。不符合赡养的条件。张某与两个儿子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2011年,小儿子迁居外地。张某心里很委屈:“虽然没有血缘关系,
妻子带来的两个儿子并不尽赡养义务,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不能以老人的年龄和现生活状况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张某年事已高,
“组合家庭”后爹后妈年纪大了
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该不该养老
如有抚养关系就应当尽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 刘祥彩
组合家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后爹(妈)年纪大了,
一审法院认为,每月社会基础性养老金55元,
庭审中,
一审判决结果并没有让两个被告信服。张某患坐骨神经疼且无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