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0760元,
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评析: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6260元。依照正品“比泽尔”压缩机铭牌仿制出假冒的“比泽尔”压缩机铭牌,保护知识产权,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0760元,是自首,该案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冒充正品。情节特别严重,作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进行生产、最高人民法院、可依法减轻处罚。之后,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案情:2012年11月2日,后李某将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进行销售,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例。切实打击侵权行为,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为此,然后分别贴在上述13台返修压缩机上,李某先后两次向某公司订购了返修的13台压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