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出生的次盗彭某是“惯偷”,被告人彭某携带凶器在短时间内大肆进行入户盗窃,窃被起给水管道并处罚金10000元。判刑当庭自愿认罪,不悔
彭某两次盗窃被判刑不悔改,改男且盗窃犯罪的作案数额已达到犯罪数额巨大的50%以上,涉案金额共计51579元。三进宫
松溪法院审理认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重操旧业先后作案28起。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袁婷婷)
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彭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1994、彭某携带自制开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