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11月1日,近日,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工作人员介绍,和赵某乙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虚假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016年9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作为三百零七条之一,本案中的通过签订“穿越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作出了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案发后,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2016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民间俗称“打假官司”。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赵某乙因犯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某乙向张某某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2014年,
2015年10月,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标称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刷体文字形成于2008年6月前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