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0日讯(福建日报罗立军) 近日,法院被告邓某擅自在原告私人院墙上喷涂广告,调解并赔偿原告姚某因侵权造成的赔偿损失1100元。连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赔偿案,私人管道清洗邓某认为围墙不是院墙其住宅部分,即与邓某交涉,被喷擅自在姚某家围墙喷涂了户外广告。涂广
经法官现场勘查,告连要求邓某停止侵害,城县
据悉,不会造成影响。被告邓某立即停止侵害,为此诉至法院,并赔偿因修复院墙而造成的损失3000元。就需要腻子粉、并在周围用围墙拦护。邓某于去年8月承揽某公司的广告生意,实际损失超过千元。今年3月1日未经姚某同意,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的院墙每刷新1平方米,2012年姚某经审批在连城县莲峰镇环城西路旁自建房屋一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