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
评析:公章私用,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一审宣判后,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应加强教育,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予以支持。违规使用,其作为连带担保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应负连带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乡镇,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规范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足以认定。